GDP是社会收入分配的对象,税收收入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结果,进行社会收入分配就会存在具体分配方式的应用问题。
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收入分配的分配方式,我们不仅要考虑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要考虑作为分配方式的税收制度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1.在既定的社会收入分配中,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比例关系由税收制度所确定。确定税收收入与GDP数量关系的税收制度包括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GDP增长与税收收入增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在一定的社会收入条件下,税收收入与GDP的数量关系是在税收制度下形成。当税收制度发生变动时,国家就会根据变动情况对税收收入与GDP的比例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
3.税收制度的选择和变动体现了国家意志。税收收入的实现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通过主观因素实现的。税收收入是GDP在一定税收制度下分配的产物。由于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因此税收收入与GDP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固定的数量关系,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关系,而是一种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分配结果。
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和实现方式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社会收入分配中,GDP与税收收入的比例关系是一种事后的统计结果,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确定这种比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税收收入和GDP的关系,就如捕鱼工具、捕捞量和鱼的总量之间的关系一样。人们使用不同的捕鱼工具,付出不同的劳动,其所捕捞量是不相同的。
我们把这种税收收入参与GDP分配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的作用概括为“渔网理论”,渔网和捕鱼方式的关系就如同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方式的关系一样。威廉希尔我们在研究GDP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时,不仅要研究GDP与税收收入的一般关系,更需要关注税收制度的内在因素及其变动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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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比例关系由税收制度所确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确定这种比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的税收制度。
从价值形态看,GDP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
从理论上来说,财政收入与GDP增长之间保持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在宏观经济中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最重要的一个指标。从理论上看,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集中的财政收入就是归国家集中使用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是GDP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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